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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之名》是对“三个规定”的生动诠释
时间:2025-07-0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大 | 中 | 小】


当前,检察侦查题材的电视剧《以法之名》正在热播。该剧讲述了海东省检察院十一部检察官洪亮、一部检察官郑雅萍等人复查东平市“万海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彻查案件背后黑恶势力及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故事。



《以法之名》剧中角色出现了大量未按规定进行记录、报告违反“三个规定”情形的行为:有领导干部的干预,有司法机关内部人员的过问,有司法人员与律师等人的不当交往。即使情节本身(如打招呼、请托)存在,如果角色(如检察官、民警)按规定记录报告了,则不算违规,但打招呼者就是违规。剧中大量冲突恰恰源于角色未记录、未报告,从而引起了观众的继续关注和好奇,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以法之名》的热度。

目前追剧三十集,从检务督察的角度来看,《以法之名》是对“三个规定”的生动诠释。




三个规定

首先我们要明白“三个规定”是什么?主要指以下三个文件规定:

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

2、中央政法委印发的《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

上述“三个规定”要求,司法人员遇到干预、过问、不当接触必须记录在案,违规者要追责。

从《以法之名》的剧情演绎来看,剧中反面角色生动展现了司法实践中违反“三个规定”的多种典型形态及其巨大危害:

领导干部干预办案

《以法之名》中领导干部干预主要体现在海东省政协副主席江旭东和东平市委政法委书记兰景茗的干预司法行为。

江旭东的干预主要体现在:利用海东省政协副主席的权力为黑恶势力禹天成集团提供政策支持和庇护,同时将指令传达给地方执行者兰景茗、孙飞等人,这些地方执行者则利用职务之便,为黑恶势力掩盖罪行、干扰办案。他还利用政协民主监督的便利,以稳定发展为由,阻碍“万海涉黑案件”翻案。甚至在兰景茗来家中求助时,要求专案组副组长、检察官洪亮给予关照。

兰景茗的干预主要体现在:兰景茗为了追求仕途进步和个人利益,与禹天成的天龙集团形成利益共同体,利用先后担任市检察院检察长和市委政法委书记的职权干扰司法公正,为黑恶势力消灾挡难,将万海集团诬陷为黑社会,制造冤假错案,还把案件交给能力不足的孙飞办理,导致关键物证被销毁。此外,她在乔振兴离奇死亡后,强行将案件转给孙飞,掩盖真相。

这里有个小细节值得称赞,江旭东利用和洪亮住在一起的便利,多次向洪亮打听相关案件的调查细节,遭到洪亮以“小秘密”婉拒,这点显示洪亮执行纪律的原则性很强,但美中不足的是,剧中没有看到洪亮对干预司法行为的记录报告。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插手案件办理

剧中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插手主要表现在东平市检察院代理检察长李人骏、东平市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副主任谢鸿飞、公安分局副局长孙飞过问干扰司法行为。

东平市检察院代理检察长李人骏,在“万海案”办理的关键时期,为了按照自己的意图加快案件办理,更换了承办检察官乔振兴,换上黑社会保护伞谢鸿飞承办,导致错案的发生。

东平市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副主任谢鸿飞,在早年承办“一三一”案件时,不顾其他承办人乔振兴、洪亮的反对,在证据审查时故意忽略关键证据,协助黑恶势力成员王大有(化名熊磊)脱罪,导致替罪羊孙一虎被错误枪决。

公安分局副局长孙飞指令刑警队长姜红军更换乔振兴案件的鉴定水样、篡改矿难案件的现场证据,将“一三一案件”承办民警秦锋调离岗位等,这些阻挠行为都涉及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干预司法的行为。

司法人员与律师、当事人、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不当接触交往

剧中司法人员与律师、当事人、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不当接触交往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东平市检察院代理检察长李人骏与律师程子健的违规见面;东平市检察院一部副主任谢鸿飞收受贿赂、接受请托、与律师程子健密谋;驻监狱检察室主任王华山与天龙集团的利益关系。

一部副主任谢鸿飞是剧中违反“三个规定”最典型的人物。他长期与律师程子健保持不当经济往来和私下接触,接受请托,在指导组准备“二次尸检”的前夕,给律师程子健通风报信,导致乔振兴尸体被“误烧”,伪造证据将律师张文菁诬陷为黑恶势力同伙。这些行为严重违反了关于司法人员与律师不当接触交往的规定。

律师程子健与李砚心的恋人关系,李砚心是李人骏的亲妹妹。程子健是“万海案”中万海的辩护律师,李人骏是“万海案”的公诉人,李人骏与程子健经常违规见面,违反了关于司法人员与律师不当接触交往的规定。

市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主任王华山,违反原则与天龙集团不法交往,在“一三一”案件中,王大有之所以能够保外就医,然后假死,以熊磊的身份出现,也是多亏了王华山的照顾,此外,王华山还利用职务便利,敲打了在狱中准备申诉的万海。

剧中绝大多数冲突和悲剧,都源于相关司法人员(特别是孙飞、姜红军、王华山等人)在遇到干预、过问、不当接触和请托时,没有严格执行“三个规定”要求的记录和报告制度。他们选择了隐瞒、妥协、甚至同流合污。

剧中清晰地表明,违反“三个规定”是司法腐败的温床和重要表现,直接导致冤假错案(如一三一案、万海案)的发生,破坏司法公信力,甚至危及司法人员生命(乔振兴遇害)。

剧情还在延续,可以想见,剧集结尾,江旭东、兰景茗、孙飞、姜红军、王华山等人的违法行为将被查处,也必然倒查他们违反“三个规定”事项的情形,他们必须为他们在整个过程中未履行记录报告义务的严重错误付出代价。




《以法之名》通过其跌宕起伏的剧情,深刻揭示了严格执行“三个规定”对于防止干预司法、保障司法公正、维护司法廉洁的极端重要性。它警示每一位司法人员:面对任何形式的干预、过问和不当接触,必须坚守底线,严格落实记录报告制度,这是守护法律尊严和个人职业安全的生命线。剧中反面角色的结局,正是对违反“三个规定”行为的严厉法律制裁的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