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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宣传】国际珍稀动物保护日 | 因为珍稀,所以珍惜
时间:2025-04-0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大 | 中 | 小】

每年的4月8日

是国际珍稀动物保护日

那些生活在自然深处、数量稀少的濒危动物们

却被制作成商品、制成衣饰、成了宠物……

检察官提醒


一些物种的宠物化背后暗藏生态危机:耳廓狐幼崽走私死亡率达60%,薮猫驯养导致非洲草原生态失衡。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非法交易国家重点保护动物可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知识拓展:“三有”动物,也受法律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三有”动物指的是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常见的“三有”保护动物有麻雀、壁虎、蟾蜍、青蛙、野鸡、野猪、野兔、鹌鹑、菜花蛇等等。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三有”保护动物价值在1万元以上的,达到刑事立案标准,构成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相关规定,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捕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三条 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第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义务。禁止违法猎捕、运输、交易野生动物,禁止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

第十条 国家对野生动物实行分类分级保护。

第十七条 国家加强对野生动物遗传资源的保护,对濒危野生动物实施抢救性保护。

第二十一条 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第二十八条 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第五款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各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

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应警惕“异宠热”背后的生态代价

拒绝参与破坏生物链的行为

让我们一起保护珍稀动物

珍惜,不只是因为它们珍稀

玉检君在这里呼吁

动物是人类的朋友

保护自然,给动物一片蓝天

让我们共同享受这片美丽的大自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