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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管理”我来谈】易卫华:破解检务督察管理难题扎实推进“三个管理”质效提升
时间:2024-12-28  作者:易卫华  新闻来源:河南省 【字号:大 | 中 | 小】



编者按 近期,最高检应勇检察长多次强调,把检察管理从简单的数据管理转向更加注重业务管理、案件管理、质量管理。为深入推进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检察实践,落实最高检和省市院工作要求,引领滑县检察干警更新管理理念、聚焦管理重点、转变管理方式,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滑县检察院在班子成员、各部门负责人中对“三个管理”开展理论研讨和实践交流,着力加强对“三个管理”的内涵把握和实践运用。


滑县检察院政治部副主任 易卫华

最高检党组提出在检察管理中要加强业务管理、案件管理、质量管理,也对检务督察工作提出了新的课题。适应新的管理要求,检务督察工作应聚焦严格落实司法责任制的要求,充分发挥督察职能,积极探索案件管理与检务督察配合衔接机制,强化司法办案内部监督合力,助推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一、检务督察应严格责任追究措施

推进司法责任制落实

检务督察工作对司法办案活动监督管理,主线是落实和完善司法责任制,为检察权依法规范公正高效廉洁运行提供重要保障。
今年7月份,最高检修订印发《关于人民检察院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在区分司法办案职权与监督管理职责的基础上,将管理与司法责任追究有序衔接,推动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具体实施中,检察管理需要配套衔接监督问责机制,一体抓实司法责任的归属、落实、认定、追究,实质性启动追究问责、较真碰硬追责惩戒,真正让司法责任制形成闭环、长出“牙齿”。
(一)检务督察在推进司法责任制落实方面的作用发挥方面存在的问题
目前,检务督察部门在推进司法责任制落实方面还存在一些不足,主要表现在:
一是廉政风险防控体系建立不完善。虽然最高检出台了《人民检察院司法办案廉政风险防控工作指引》,但基层院在司法办案廉政风险防控体系建设方面,存在覆盖不全、风险点找的不准、防控措施不精准等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
二是对案件流程监控存在形式化问题。按照最高检关于检务督察和案管部门配合监督的要求,案管部门对于流程监控的材料,应当报检务督察部门备案,但目前还存在案管部门备案不及时、选择性备案、检务督察部门后续处理少等问题。
三是对司法作风监督不到位。虽然多数基层院都运用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中的“检务督察”模块开展了司法监督,但有时需要市院及时提醒。填报“三个规定”方面,还存在覆盖面少的问题,选择性填报的情况依然存在,聘任制书记员填报数量偏低。
四是对司法瑕疵问题追责问责少。除了市院检务督察处明确要求处理的司法瑕疵问题外,基层院自身案件评查等方式发现的问题,一般很少开展追责问责。
(二)检务督察在推进司法责任制落实方面的作用发挥方面的建议
针对存在的问题,检务督察工作推进司法责任制落实,建议重点要做好以下四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推进廉政风险防控。认真落实最高检《人民检察院司法办案廉政风险防控工作指引》,检务督察部门要督促各业务部门,结合岗位实际和工作需要,查找认罪认罚、不捕不诉、司法救助等重点环节和工作岗位廉政风险点,逐项制定廉政风险防控措施,明确责任人员,把好司法办案廉政风险“防控关”。
二是加强司法办案监督。检务督察部门要联合案管部门做好流程监控及案件评查等工作,将检察办案数据质量等问题纳入检务督察内容,助推检察业务质效提升。
三是加强司法作风监督。检务督察部门要充分运用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中的“检务督察”模块开展司法监督,及时核查按规则推送的预警线索,杜绝司法腐败。认真做好律师代理检察案件动态分析监测,每季度对律师代理检察案件异常情况进行公示和提醒,防范检察官与律师不正当接触交往。落实“三个规定”填报工作,实现“应填尽填”,促进检察权规范运行,筑牢廉洁司法防线。
四是加强司法责任追究。对检务督察中发现的司法不规范问题,严格按照《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追究司法责任,切实推进“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的司法责任制改革要求落实到位。


二、检务督察应细化协同评查措施

促进案件质量有效提升

案件质量是司法办案的生命线,检务督察推进司法办案质量管理,就是要通过参与案件过程管控、检查评查、纠正改进等方式把控案件质量,促进检察办案在程序上更加规范、在效率上更加及时、在结果上更加精准、在效果上更加优良,从而使检察履职经得起法律、历史和人民的检验。
(一)检务督察在提升案件质量方面存在的问题
从目前的情况看,虽然司法责任制改革赋予了检务督察重要的职责和使命,但在落实上仍然存在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关注流程监控较少。基层院检务督察部门对案管部门备案的流程监控材料,主动分析少,根据发现的瑕疵问题追责处理少。
二是参与案件质量评查不深入。检务督察部门缺乏主动参与案件质量评查的积极性,一般被动接受案管部门的质量评查报告,了解问题不深入不全面。
三是开展信访案件质量倒查不到位。检务督察部门针对转办的信访案件线索,主要从案件承办人是否违法违纪上去把握,缺乏评查案件质量的主动性。
(二)检务督察在提升案件质量方面存在的建议
针对存在的问题,检务督察推进案件质量提升,建议主要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是深入参与案件流程监控。要求案管部门在开展日常流程监控中,针对发现的案件瑕疵问题,及时向检务督察部门抄送《案件流程监控通知书》等案件管理监督文书及相关流程监控材料,检务督察部门根据司法瑕疵程度做出相应处理。
二是深入参与案件质量评查。要求案管部门在组织开展检察业务数据质量核查、涉案财物监管等专项工作时,及时邀请检务督察部门参与。检务督察人员通过沉浸式督察,深入一线容易发现和了解办案中存在的深层次问题,便于问责追责和督促改进。
三是深入开展信访案件质量倒查。对于巡视、巡查或者纪检监察部门转办的案件线索,及本院控申部门收到的信访案件线索,检务督察部门都要联合案管部门对所涉案件开展质量评查,核查是否存在案件质量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