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检察官同志,恁那么忙还专门跑过来一趟,俺都不知道该说啥好了。俺活这么大岁数,一辈子没犯过法,没想到捡个破烂会这么惹出这么大的事,感谢检察院给俺这次机会,你们放心,俺以后一定遵纪守法,不再给恁添麻烦!”
这是滑县检察院检察官到滑县留固镇东留固村向71岁的张某某送达不起诉决定书时,张某某眼含热泪所表达的感谢。


2024年1月,滑县检察院受理了张某某盗窃案,侦查机关认定张某某多次到他人门面房内盗窃废纸箱等物品。
案件办理过程中,承办检察官了解到张某某子女不在身边,他日常通过卖废品赚取少量零钱补贴家用。本案中,张某某进入的门面房均为正在装修的状态,未安装门窗,张某某仅将堆放在地上的废纸箱拿走,并未窃取其他价值较高的财物,可见其主观上犯罪故意并不明显。张某某此前无前科,到案后真诚悔过,已将涉案财物退回并取得失主谅解。
承办检察官认为,虽然张某某的盗窃行为达到三次,符合盗窃罪中“多次盗窃”的表面的构成要件因素,但其窃取财物价值极低,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性较小,属于“情节显著轻微”。经检委会审议,滑县检察院决定对张某某作法定不起诉。

决定作出后,检察官得知张某某家中没有亲友能与其一同前来领取不起诉决定书,考虑到张某某年龄较大,且耳背、眼花,独自出行不便,决定前往张某某的家中向其送达文书。
2024年3月27日,检察官放下手头繁忙的工作,开车二十余里来到滑县留固镇东留固村,在村干部的见证下,向张某某宣读并送达了不起诉决定书,并对张某某进行释法说理,开展教育,告诉他捡废品没问题,但不能进到别人的房子里去捡。随后,检察官向到场的张某某侄子了解情况,得知张某某子女在天津务工无法赶来,便拨通了张某某子女的电话,向他们简述案情及处理依据,建议他们多关心老人,张某某子女表态今后一定会加强对父亲的关爱和物质保障。

法律不是冰冷的条款,司法更应是有温度的力量。本案中,滑县检察院根据张某某盗窃行为的背景、情节、悔过表现,适用“情节显著轻微”条款作出法定不起诉,并实地送达文书,充分释法说理,用司法传递检察温度,用行动体现人文关怀,取得了良好的办案效果。